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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劲刚: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在选举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董 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 在同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 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将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 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 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等 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权数,则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