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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通科技: 累积投票制细则(2025年8月)
Zheng Quan Zhi Xing·2025-08-03 16:18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内部规章要求。 第六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拟选任 的人数, 根据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初步提名, 由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 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 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 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 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 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 是否存在 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被提名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 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被提名人的资料后, 应按《公司法》的规定, 认真审核被 提名人的任职资格, 经审核符合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