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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披露对外投资交易相关进展 ST信通收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8月4日晚间ST信通(600289)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下称"黑龙江证监局")下 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黑龙江证监局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黑龙江证监 局决定对ST信通、袁义祥、曹星、张秀琴、陶恒亮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30日内向该局提交书面报告。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在此番公告披露之前,ST信通股价在8月4日录得涨停,当日报涨4.98%,收于6.74元/股。 不过此后,该公司未再披露相关事项进展,迟至2024年4月30日公司才在《关于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 公告》中披露,公司已于2023年9月28日根据多来点付款指令向其支付2000万元诚意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