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胜股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和胜工业铝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 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七)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