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胜股份: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制度,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 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公司所聘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