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长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任 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 规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