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史丹利农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参照本制度执 行。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