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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能电气: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5]AN036-13号 致: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发行人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 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根据深交所2025年7月29日下发的"审核函[2025]020034号"《关关于上能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称 "二轮问询函")及发行人的要求,本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