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源: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人的提名,优化董事会组成,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条例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 依照本工作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提名工作组,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