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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煤化工: 金诚同达关于阳煤化工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阳煤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煤化工"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 表意见;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