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股份: 关于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情形的说明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 14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杭 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珀科技")97.4399%股份,并向重庆 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 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如下: (以下无正文)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页无正文,为《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第十三 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本 次 交易 中上 市公 司 拟通 过发 行股份 及支 付现 金方式 ,购 买利 珀科 技 孰高值、资产净额和交易金额孰高值及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