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股份: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 14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 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珀科技")97.4399%股份,并向重 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认为: 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获得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 等。就本次交易中尚待履行的报批事项,公司已在《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中进行了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