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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头股份: 东方证券关于狮头股份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 14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 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ensp="ensp"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 号="号">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胡恒君 袁瑞芳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 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 交易相关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