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股份: 东方证券关于狮头股份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 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 14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 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 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 关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就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 进行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 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 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 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