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众传媒: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 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 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众传媒"或"上市公司") 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张继学、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 50 个交易对方持有的成都新潮传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以及《深圳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