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股份: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四川国光农化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特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