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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推动建立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
Zheng Quan Ri Bao·2025-08-08 07:05

本报记者 杨笑寒 《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发行或者销售、交易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以 及保险产品,其适当性管理适用《办法》。 针对保险产品,《办法》进一步规定,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综合考虑保险产品类型、产品保 障责任、保单利益是否确定等因素,对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级。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加强对 销售人员、销售行为、销售渠道的管理,建立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体系,以销售人员的保险知识、合 规记录、销售履历等为主要标准,对其进行分级,并与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区分销售资质实 行差别授权,明确不同资质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类别。 《办法》提出,保险合同订立前,金融机构判断投保人与保险产品不具备适当性的,应当建议投保人终 止投保。投保人不接受终止投保建议,仍然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说明有关风险,并 书面确认是投保人基于充分了解产品信息后的自主选择。 同时,对于具有不确定投资收益的保险产品,《办法》明确,金融机构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 型、变额型等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人身保险产品,当存在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 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一是趸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