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通集成: 博通集成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2025 修订版) 第一条 为规范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董 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博通集成电路(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颁发或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