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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普检测: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 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 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 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