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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港科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包括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 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核,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控股股东及实际制人不得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前,向公司指定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