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库科技: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发行股份、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张关明、苏州讯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刘晓明、杜文刚等 6 名交易对方购买苏州安捷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 的公司")100%股权,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 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存续,仍然符合股票上市条件,因此本次交易 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并 经各方协商后确定,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