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业: 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并使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划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依照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提名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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