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股份: 综艺股份董事会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最近三年,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外商投资等方面法律和 行政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 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 批准程序已在《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披露, 并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其他质押、担保、查封、冻 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不存在实 质性法律障碍;标的公司股东李大威对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拥有完整的股东 权利,可以将表决权委托给公司。 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 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方面保持独立。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已作出相关承诺,承诺将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特此说明。 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