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股份: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本次拟通过增 资方式取得江苏吉莱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4,323.3494 万股股份,同时公司与标的公司股东李大威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由李大威将 其直接持有的标的公司 828.7109 万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全部委托给公司。交易 完成后,公司合计控制标的公司表决权比例超过 50%,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控 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 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 查意见: 最近三年,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外商投资等方面法律 和行政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 入、用地、规划、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