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股份: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现金 增资以及表决权委托方式取得江苏吉莱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莱 微"或"标的公司")控制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 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 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 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 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 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 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 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