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禾股份: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对外担保实行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会批准。须经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 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全体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 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 他人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