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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中安科如下保证:中安科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 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