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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科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合规经营,强化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内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至少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 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