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持行动与披露不一致 东方材料第一大股东遭责令改正 改正前所持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安徽证监局认为,特丽亮、鸿晟鼎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8月12日晚间,东方材料(SH603110)披露,公司收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信披内容不符,安徽证监局对东方材料两名股 东采取了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的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这两名股东是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丽亮)、无锡鸿 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鸿晟鼎融")。 整改完成前所持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今年5月,特丽亮通过拍卖获得东方材料5.96%股权。在5月30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特丽亮称,截至该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报告书已披露 的信息外,特丽亮未来12个月内未有其他增持或减持计划。 在5月29日,鸿晟鼎融成立。次日鸿晟鼎融"合伙人会议做出了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决议"。 资料显示,鸿晟鼎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储红燕,储红燕是特丽亮董事,也是特丽亮董事长徐正良的配偶。依据相关规定,特丽亮与鸿晟鼎融构成 一致行动人。 6月初,鸿晟鼎融参与了关于东方材料3.49%股份的网络司法竞拍并胜出,这些东方材料的股份已于6月30日完成过户登记,鸿晟鼎融持有的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