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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昂立: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8月修订稿)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 简称"薪酬委员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 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由董事会任免的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薪酬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