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昂立: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8月修订稿)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并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委 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高 董事会科学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