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达信: 关于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关于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5〕天衡意字第 194 号 致: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许 理想、潘舒原律师作为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专项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二、律师声明事项 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 下特定的含义: | 公司 | 是指 |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本所 | 是指 |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 | 本所律师 | 是指 | 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许理想、潘舒原律师 | | 上证所信息公司 | 是指 |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 | 本次股东大会 | 是指 | 立达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