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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一物业公司擅自改变公共场地用途并进行经营,被罚款5万元
Qi Lu Wan Bao Wang·2025-08-14 01:38

8月11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了全省物业服务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典型案例(第一 批)。其中涉及烟台一例,烟台鑫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擅自改变公共场地用途并进行经营,被罚款5万 元。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黄渤海新区建设交通局对企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 时责令其停止收费、擦除停车位划线、所得收益退还业主或补充维修资金。 据了解,烟台鑫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黄渤海新区鑫广环球中心项目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将规划大巴 回车区域改为停车区并设置道闸进行收费,侵占业主权益。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杜晓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 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 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