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持行动与披露不一致,东方材料第一大股东遭责令改正
原标题:增持行动与披露不一致,东方材料第一大股东遭责令改正改正前所持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每经记者|张宝莲 每经编辑|文多 8月12日晚间,东方材料(SH603110)披露,公司收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信披内容不符,安徽证监局对东方材料两名股 东采取了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的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这两名股东是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丽亮)、无锡鸿 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鸿晟鼎融")。 需要指出,5月30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特丽亮未将鸿晟鼎融披露为一致行动人。这种做法是否值得推敲? 6月初,鸿晟鼎融参与了关于东方材料3.49%股份的网络司法竞拍并胜出,这些东方材料的股份已于6月30日完成过户登记,鸿晟鼎融持有的东方材料 股份由零增加至702.41万股,持股比例由零增加至3.49%。 6月6日,东方材料披露,鸿晟鼎融为特丽亮的一致行动人。7月1日公告中,鸿晟鼎融称,其主要业务为对东方材料的投资。 安徽证监局认为,特丽亮、鸿晟鼎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按照要求,两家公司应暂停收购活动,在收到《行政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