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借养生知识“变相带货”,官方发布医疗广告认定标准
Nan Fang Du Shi Bao·2025-08-14 05:09
指南规定,医疗机构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布医疗广告:(一)对本 机构就医环境、医疗器材等硬件设备进行带有主观色彩的推介;(二)通过对本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 诊疗技术、诊疗流程、诊疗效果进行主观性评价或者保证性承诺等方式,对本机构进行推介;(三)与 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比较;(四)其他以推介本医疗机构为目的发布的信息。 而针对"变相带货"行为,指南第八条明确: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开展科普宣传时,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认定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一)通过宣称其诊疗技术优势、 硬件设备优势以及诊疗效果等,对具体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进行推介;(二)明示或者暗示在具体医 疗机构就医将获得更好的安全性保障、疗效或者价格优惠等;(三)直接或者间接推介本机构或者其他 医疗机构的具体医疗服务;(四)以病例或者案例方式,对具体医疗机构或者其医疗服务进行推介; (五)在科普宣传的互联网页面内附加与科普宣传内容有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项目的跳转入口, 或者附加科普宣传对应的医疗服务所必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购买链接;(六)存在推介具体医疗 机构或者其医疗服务的其他情形。 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