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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点药业: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及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理财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 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自有闲置资金、提高 资金利用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 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 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如 有)进行现金管理的适用《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