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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帆医疗: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致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蓝帆医疗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帆医疗")的委托,指派靳如悦、冉令帅 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