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铝时代: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 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陈旺等19名交易对手方(以下合称"交易对方")合计 持有的东莞市宏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 "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 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 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家骥 曹晴来 潘杰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 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