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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视科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8月)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投资者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 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 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参照本制度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工作。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