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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守住管好“三晋粮仓” 《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健全保障机制,加大投入和管护力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 护责任,完善管护措施。鼓励发展设施农业、特色农业,指导粮食生产者采取秸秆科学还田、增施有机 肥、种植绿肥、保护性耕作等措施,提升耕地质量。 7月31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条例》共7章50条,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撂荒地摸底调查,因地制宜、分类 推进撂荒地治理。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组织,通过代耕代种、订单种植等方式 复耕复种,恢复的撂荒地应当用于粮食种植等农业生产。 "手中有粮、心中不慌"。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是实现我国经济发展、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 础。《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特别是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协调机 制,研究解决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的重大问题。 为保障粮食生产,《条例》对耕地保护作出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保护,建立耕地 种植用途监测网络,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依法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为推动山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