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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联: 新通联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 管。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