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能: 中远海能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修订稿)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经本公司董事会于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修订) 第六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机构和部门报送信息时,需要将报 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所获取的本公司未公开发布的重大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漏, 公司将及时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于上海及/或香港公告。如有需要公司应在公 告或相关行动前寻求法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其他部门需报送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时,应将报送的资料送董 事会秘书审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登记。 第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制度,若违反本制度及相 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情节严重的,将移送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条 为健全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使 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