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冠新材: 董事会议事规则
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 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为公司常设机 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的资格、任职及离职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