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冠新材: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者"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及及《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 2 名(含)以上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同 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 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 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或者选举 2 名(含)以上独立董事的,应采用 累积投票制度。 本细则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