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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易微: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