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要求属地户籍”,算不算就业歧视?
Nan Fang Du Shi Bao·2025-08-16 12:51
此外,法院之所以判决陈先生败诉,还从就业歧视的主观恶意性方面作了评估。法院认为,某指导案例 中用人单位拒绝"河南人"求职,存在明显指向性的地域歧视。而本案中要求为宁波户籍,未指向性排除 特定地域人员,因此不存在主观恶意。只是,除去特定岗位外,要求应聘者只能为宁波籍,等同于拒绝 了非宁波籍的求职者,这当然可以理解为"不是针对特定地域人士的歧视",但也可以说是一种无差别歧 视,即歧视了所有的外地人,也实质上妨碍了有意报考者的平等就业权。 据此来看,招聘时限定本地户籍其实具有相当大的隐蔽性,这种条件的设定往往打着"促进本地人就 业、维持队伍稳定性"的正当旗号,使得潜藏其中的就业歧视难以察觉。只是,招聘最重要的是人岗匹 配,其优先级理应高于促进本地人就业。至于招聘本地人更利于人员稳定,可能也是一厢情愿。再说, 本地人和外地人之别并不是绝对的,在各地放宽入户门槛的当下,外地人分分钟也可以变为本地人。 公开招聘放开户籍条件限制,利于在更广范围内选拔适合岗位需要的各类人才。若非岗位所需,一般都 不应该要求应聘者具有本地户籍;真有需要,则不妨将限制性条款替换为"同等条件下本地户籍优先"的 表达。显然,这样的处置更能让外地人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