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 宁波精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精 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