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科技: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 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 《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工作细则。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5 年 8 月 18 日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构成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成 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 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 新成员就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