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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特斯: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 第二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发放原则: (一)公平原则;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三)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报酬采取固定津贴形式,按月平均发放,所得税由 公司代扣代缴。 (一)独立董事津贴每年固定;如有变动应由董事会制定预案,由股 东会根据本制度予以核定; (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决议任免通过当日起计算发放。任期内, 独立董事正常原因辞职或非本人原因发生变动的,则按照实际 工作时间计算该津贴数额。 第四条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因公司事务,独立 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咨询机构及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的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出席公司 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参照公司高管标准)以及按《公司章程》 行使职权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快递费、通讯费等,均由公司据实 报销。 第五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本办法规定以外的独董津贴和未披露的其他 利益。 第六条 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交易所谴责或证券监管部门处分或 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