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瑞达: 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含独立董 事),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以下简称"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与该 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 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 事入选的表决制度。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和更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 ...